(2015)光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建兰与王建丽、曾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兰,王建丽,曾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罗建兰,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光泽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光泽县。被告王建丽,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光泽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光泽县。被告曾德荣,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光泽县国税局职工,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兰与被告王建丽、曾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罗建兰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