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亚与冯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冯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刘x,女,汉族。被告冯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冯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燕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王彦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佳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