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陇西商汇公司与何锁平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锁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君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锁平,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陇西商汇公司与被申请人何锁平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陇西商汇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锁平名下价值300000元的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西商汇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退还申请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