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