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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