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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义才与郑庆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才,郑庆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才,男,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郑庆妹,女,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申请执行人刘义才与被执行人郑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华柱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