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200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员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