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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启宪与张西来、朱富顺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宪,张西来,朱富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朱启宪,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西来,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富顺,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宪诉被告张西来、朱富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启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西来、朱富顺名下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启宪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西来、朱富顺名下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