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蓝天宏与兰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天宏,兰少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蓝天宏,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兰少忠,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陆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宏与被告兰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蓝天宏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