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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蓝天宏与兰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天宏,兰少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蓝天宏,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兰少忠,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陆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宏与被告兰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蓝天宏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