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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方祥与邓元昕、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祥,邓元昕,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方祥。委托代理人张春丽。被告邓元昕。被告赵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祥与被告邓元昕、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