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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洪双诉被告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双,刁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于洪双,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七组。被告刁军,男,汉族,市民,住敖汉青新惠镇第六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双诉被告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洪双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双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