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万武与黄刚、龙晓玲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黄万武。被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龙晓玲。被执行人黄莎。申请执行人黄万武与被执行人黄刚、龙晓玲、黄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刚、龙晓玲、黄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刚、龙晓玲、黄莎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4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