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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169号原告李×,男,194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张×,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