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169号原告李×,男,194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张×,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