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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被告蔡某,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