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被告蔡某,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