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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管玉亮与田连元、鞠进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亮,田连元,鞠进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管玉亮。被执行人田连元。被执行人鞠进芸。申请执行人管玉亮与被执行人田连元、鞠进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三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