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月慈与谭志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月慈,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倩,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志棋,男,汉族。原告陈月慈诉被告谭志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舒啸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9日,原告因被告的欺诈签订了《大塘房屋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134160元。其后,(2014)佛城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合同诈骗罪。现被告诈骗事实清楚,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一、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34160元,并从201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占用款项期间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4月14日止,利息为37853.58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刑事判决已认定归还了部分钱款。具体金额应以刑事判决为准,需减去相应归还的钱款。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佛城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大塘房屋购房合同》、收据、进账单、账户流水清单。拟证明原告因被告犯罪行为而受损的事实。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事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12年中,谭志棋利用其是大塘村村民的身份,在明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民委员会大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公寓不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向外散布可以帮非本经济合作社成员购买农民公寓的虚假信息,并制作虚假的《大塘房屋购房合同》,使用两枚假公章,冒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民委员会”、“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大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71200元、陈月慈134160元、梁某175200元、甄某193200元、何某193200元、黄某135600元、谢某126000元、陈某甲193200元、陈某乙143200元、陈某丙126000元、朱某135600元、霍某甲200000元、霍某乙148000元、卢某168000元、陈某丁271200元。谭志棋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交纳租金和个人开销。谭志棋经被害人多次催促后,于2013年3月、4月10日分别归还了50000元给陈月慈、归还了28000元给霍某甲、归还了20000元给梁某。2013年11月5日,谭志棋的家属代其退还12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丙。上述谭志棋诈骗的事实,为已经生效的(2014)佛城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该判决认定,谭志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和虚假的合同与被害人签订售房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25157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令谭志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另查明,被告谭志棋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关于“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虽因其犯罪行��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被告依法对原告承担的财产侵权责任。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采用合同诈骗形式骗取原告134160元,后归还了50000元,故原告实际资金损失为84160元(134160元-50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因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存在利息损失,该利息本院酌情确定从谭志棋被拘留之日即2013年4月16日起以841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对该利息损失,谭志棋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从2010年11月9日起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志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月慈84160元及利息(以841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月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谭志棋负担1363元,由原告陈月慈负担5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