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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零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冀G×××××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城区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骅港完美人生转弯掉头时与绿化带相撞,又与停驶在路边张某驾驶的京M×××××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沧州市科技事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4mg/100ml,为醉酒驾驶。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沧州市科技事物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事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综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