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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明军与金利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军,金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75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明军,男,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金利根,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余明军申请执行金利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44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