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明军与金利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军,金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75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明军,男,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金利根,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余明军申请执行金利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44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