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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秀伟诉被告赵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伟,赵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101号原告:葛秀伟,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嬿,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伟诉被告赵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