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秀伟诉被告赵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伟,赵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101号原告:葛秀伟,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嬿,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伟诉被告赵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