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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潘夏夫。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