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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艳群与陈龙仔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群,陈龙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艳群,女,汉族。被告陈龙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群诉被告陈龙仔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群以原、被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群撤回对被告陈龙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