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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孔凡超与徐振杰、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赵巧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超,徐振杰,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赵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孔凡超,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徐振杰,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大名县。被执行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赵巧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巧莲,女,汉族,私营业主,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在责令限期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巧莲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年支行存款98556元。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