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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02号原告刘×,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常×,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