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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西与滕州市嘉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滕州市嘉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陈西,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滕州市嘉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与被告滕州市嘉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嘉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陈西负担。审判员  蒋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