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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84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南山南路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郭柱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中心主任。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太谷县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君,被告太谷县教育局委托代理人席敦信、李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作家凌解放(笔名:二月河)授权,获得了《康熙大帝》(全四卷)(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www.sxtgedu.net上提供涉案作品(共计1448千字)的阅读与下载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800元及公证费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太谷县教育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2010年12月,被告经太谷县人民政府采购委员办公室批准,从郑州卓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强公司)购买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数字图书馆网络版50万册(含500G移动硬盘),据此被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获得的授权期限是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其不能主张获得授权之前的权利,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即便存在侵权,侵权主体也是卓强公司,其向被告出售涉案作品并承诺承担相关作品的版权责任,故被告与本案无关。3、被告系教育执法机关,为了执行行政公务及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才购买了数字图书馆网络版,供全县中小学生阅读欣赏,不具有营利目的;且限定范围仅是太谷县境内的中小学生,并非对社会公众公开,未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数字图书馆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生产,被告系通过合法程序购买,故被告的涉案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康熙大帝》(全四卷)系二月河所著的长篇小说,版权页载明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第1版,字数为1448千字,定价为86元。2012年7月18日,凌解放(二月河)出具《授权书》,将包括《康熙大帝》(4卷)等五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原告,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太古教育信息网www.sxtgedu.net系被告管理的网站。2014年7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通过百度搜索“贾家堡学校寒假读书活动安排”,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贾家堡学校寒假读书活动安排-xingtanxinyuj的日志-网易博客”,页面显示太古教育信息网电子图书馆的用户名为太谷教育,密码为tgjy;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xtgedu.net,页面显示太古教育信息网,点击“电子图书”进入电子图书馆,输入上述用户名、密码后登录系统,点击“I文学”,搜索“康熙大帝”后下载该书全四卷;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sxtgedu.net”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被告。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网站下载的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具有一致性。原告认可被告已断开涉案作品的链接,并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合法购买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数字图书馆网络版,且该图书馆并非对社会公众公开,提交了如下证据:1、太谷县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乙方)与卓强公司(甲方)签订的《软件购销合同》传真件,载明2010年12月6日乙方向甲方订购数字图书馆网络版(50万册)(附500G移动硬盘),金额为17500元,甲方应对所提供产品涉及的版权纠纷问题负全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版权相关责任。2、卓强公司向太谷县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出具的数字图书馆网络版销售发票,开票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金额为17500元。3、太谷县会计核算中心向卓强公司汇款的凭证,载明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金额为17500元。4、太谷县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采购单位为太谷县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5、太古教育信息网电子图书馆网页打印件。原告对除证据1以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明确表示其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他人。另查,原告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604号公证书共支付公证费1500元,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康熙大帝》(全四卷)正版图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602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60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交的《软件购销合同》传真件、发票、汇款凭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凌解放(笔名:二月河)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凌解放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虽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本案中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处于原告的授权期限内,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的上述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管理的网站www.sxtgedu.net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被告虽辩称涉案作品系合法购自卓强公司,且涉案行为系执行公务及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故不构成侵权,但其无证据证明卓强公司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涉案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故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关于涉案网站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仅供全县中小学生阅读,故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断开涉案作品的链接,且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所存在的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关于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3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山西省太谷县教育局负担6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