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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翠与被告廖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翠,廖建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黄小翠,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洞尾村上廖二组。现租住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冲一号上海春暖园林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身份证号码:432821196809162528。被告廖建平,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洞尾村上廖二组。身份证号码:43282119720505223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翠与被告廖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翠于2015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小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