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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覃晓婕、黄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52-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被执行人覃晓婕。被执行人黄瑞杰。陈小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瑞杰、覃晓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栋×单元×号房屋为被执行人黄瑞杰与覃凯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瑞杰与覃凯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栋×单元×号房屋一套。二、黄瑞杰与覃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黄瑞杰与覃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黄瑞杰与覃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陈小龙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