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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胡庆峰与郭伟、白安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峰,郭伟,白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胡庆峰,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伟,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被告白安良,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胡庆峰与被告郭伟、白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峰诉称,1999年1月4日被告郭伟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约定利息2.19‰,未约定还款期限,白安良担保。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其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