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217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字(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未央区徐家湾村40号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于2010年8月26日、2011年4月21日先后两次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处以行政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人仍继续非法行医。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再次被行政处罚。当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机关执法文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崔新会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