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永与应忠宏、严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永,应忠宏,严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林永。被执行人:应忠宏。被执行人:严挺。申请执行人林永与被执行人应忠宏、严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应忠宏、严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忠宏、严挺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诉讼费9580元、保全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4641.20元。2015年2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应忠宏、严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诉讼费9580元、保全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4641.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另案中予以处置,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