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钟迈城与王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王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钟X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王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钟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职威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