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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廖瑞科与刘万苏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廖瑞科,刘万苏,唐五花,汤彩云,刘某乙,刘某丙,刘万玉,肖苏彩,肖菊青,刘某戊,刘某己,张小冬,唐龙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委托代���人宋弘,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瑞科。委托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冬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苏,系受害人刘某甲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五花,系受害人刘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彩云,系受害人刘某甲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系受害人刘某甲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系受害人刘某甲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玉,系受害人刘某丁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苏彩,系受害人刘某丁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菊青,系受害人刘某丁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系受害人刘某丁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己,系受害人刘某丁之子。以上十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张小冬。原审被告唐龙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廖瑞科因与被上诉人刘万苏、唐五花、汤彩云、刘某乙、刘某丙、刘万玉、肖苏彩、肖菊青、刘某戊、刘某己,原审被告张小冬、唐龙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显示,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支公司,原审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列为被告并判由其承担保险责任不当,未将本案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支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讼遗漏了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