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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