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占海与王世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海,王世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肃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张占海,农民。被告王世奎,农民。原告张占海诉被告王世奎为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海、被告王世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15日,原告卖给被告皮张,合款174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0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辩称,张占海申请把我的账号封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和朱向辉合伙做买卖,朱向辉在尚村购销皮张,我负责养殖场,起初拿张占海的样品,我跟着一起去的,开始朱向辉父亲和他妹夫拿,量小不搭条,后来买的量大,人家不让他们拿,让我打条,要不然人家不让拿,所以,我打条之后让朱向辉把货提走,后来还款都是朱向辉办,张占海打收到条,后来我们分家,这部分欠款由朱向辉偿还,我想把我打的条撤回来,我找赵宗乾管这事,赵宗乾找到原告说朱向辉要的货,又不是王世奎,把条给人家撤了,焦丽稳说没外人别撤了,后来是朱向辉的父亲打的条,朱向辉病故后,张占海他们要钱,我说怎么着也得给你们,给他们(朱向辉的遗产继承人)点时间,这时张占海就起诉我了,而且封了我的账户。封了账户后我找赵宗乾帮忙调解看看多少钱能够解决,我也找了朱向辉的父亲,赵宗乾找到原告后回来学原告说,早点干什么了,这期间又请客又送礼花了好几万了,现在不能少给了。现在朱向辉一死我是被告人,我要求看看欠条的原件。我要求解封账户,此款项属于朱向辉承担。经审理查明,朱向辉和王世奎原系合伙关系,朱良军系朱向辉的父亲。2007年5月15日,原告卖给被告兰狐皮张,合款174000元,被告王世奎打了欠条;2007年6月1日,拿原告蓝狐皮50条,单价820元,经手人写明朱良军和被告王世奎;后朱向辉分别于2009年1月24日还款1万元;2010年7月1日还款5万元,2012年1月16日还款5万元;至今尚欠105000元,对上述情况,原告提交了两张欠条证实,被告王世奎对2007年5月15日欠条认可,否认2007年6月1日经手人为自己亲笔签名,称是朱良军代笔。被告王世奎对上述合伙期间的欠款事实认可,但认为自己与朱向辉已经于2009年分家,当时朱向辉给了自己80万元,并言明以后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当时签有协议。被告王世奎称分家后找中间人赵宗乾,想把自己打的欠条从原告处要回来,遭原告方婉拒。被告王世奎的对上述说法未提交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世奎给付原告张占海货款70000元,其中给付现金24621.7元,王世奎同意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肃宁神华路支行存款33220元,王世奎同意扣划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宁尚村支行存款12159.30元,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占海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刘艳宁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