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刁静与李祺、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静,李祺,胡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61-1号原告:刁静,职工。被告:李祺(曾用名:李旗),职工。被告:胡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静与被告李祺、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静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祺和已故妻子陈月香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城南街道曙光社区崇庄队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字号:房地权天城字第(2008)040号);被告李祺已故妻子陈月香生前购买的原为天长市中医院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南路81号老中医院门面楼202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4号商品房一套;老中医院门面楼106号门面,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5号门面一间;老中医院门面楼203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09号商品房一套;老中医院门面楼201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3号商品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房地权天城字第(2008)040号房产为李祺和已故妻子陈月香所有,刁静申请查封本院予以准许。陈月香2010年12月15日通过竞拍取得了中医院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并已交纳了房款。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天长市中医院也出具了证明,证明上述房产已归陈月香所有。故刁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祺和已故妻子陈月香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城南街道曙光社区崇庄队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字号:房地权天城字第(2008)040号);二、查封陈月香购买的天长市新河南路81号老中医院门面楼202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4号商品房一套;老中医院门面楼106号门面,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5号门面一间;老中医院门面楼203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09号商品房一套;老中医院门面楼201室,产权证号为天变(2010)字第113号商品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