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何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华,何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号原告:徐国华。委托代理人:江虹(特别授权),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晨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华与被告何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华以其与用款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晨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华撤回对被告何晨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徐国华负担。审 判 长  蓝仙明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戴 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