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文范、符开秀等与梅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范,符开秀,熊伶俐,梅明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胡文范。原告:符开秀。原告:熊伶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荣强。被告:梅明光。委托代理人:罗丁丁,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范、符开秀、熊伶俐与被告梅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范、符开秀、熊伶俐撤回对被告梅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