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双法与杨绍昌、刘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法,杨绍昌,刘国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林双法,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杨绍昌,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国平,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双法与被告杨绍昌、刘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双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林双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