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重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重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1日,娘家住郸城县胡集乡大于庄行政村鲁庄。委托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