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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霍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