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霍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