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大竹县西河刘郎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大竹县西河牛郎沟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菏兰。委托代理人连世周,男,汉族,生于1955年。被告大竹县西河牛郎沟煤矿法定代表人肖洪军。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竹县西河牛郎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