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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金旺与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第十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第十五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陈金旺。委托代理人刘玉刚、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利、马晓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沧州市第十五中学,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韩广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陈金旺诉称,2011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沧州市第十五中学教学楼承包协议书,原告承包第十五中学教学楼主体工程,砌砖、砼、木工、钢筋,现场工作面清理等项目。2012年4月施工完毕,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方认可欠原告工程款1975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今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751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511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第十五中学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陈述意见。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金旺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第十五中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陈金旺工程款117500元。二、被告沧州市第十五中学对上述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互不追究。四、本案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陈金旺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