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光林、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光林,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光林,男,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黄敏,女,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光林、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5343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