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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商初字第41号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姚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伟,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鹏,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董春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渊,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继承,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俊伟、王丽鹏,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渊、孙继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9月23日向被告供应钢材,总价值为321972.6元,后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支付货款21972.6元,12月1日支付货款5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31480元及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50000元属实,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原告已向法院起诉且向被告索要高额利息等原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即使支付利息,也不应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为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9月23日分三次向被告供应钢材,总价值为321972.6元。后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1972.6元,2014年12月1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和易公司由于资金紧缺,欠亨通旺物贸公司货款25万元,和易公司决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筹措资金,还清亨通旺物贸。此款清后,亨通旺物贸公司公司同时将和易公司奔驰E300车完好无损的返还和易公司。被告现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发货通知单、收货收条、欠条、还款协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后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货款250000元的事实认可,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西亨通旺物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7292元,由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赵智宏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