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绍群与姚建英、杨帆、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群,姚建英,杨帆,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李绍群。被告姚建英。被告杨帆。被告王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群诉被告姚建英、杨帆、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英、杨帆、王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绍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0元,本院减半收取7590元,由原告李绍群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