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路××与宫××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路××被执行人:宫××路××申请执行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