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路××与宫××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路××被执行人:宫××路××申请执行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静法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