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孙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孙万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张志锋,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孙万青,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瑞峰,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锋与被告孙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志锋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