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臣与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臣,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宁国臣。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国臣与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凤江审 判 员 刘传军助理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