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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与柴作良、李景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柴作良,李景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3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负责人:李朝信,行长。被告:柴作良。被告:李景景,职业、,系被告柴作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告柴作良、李景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柴作良、李景景共有的位于阳谷三山帝景城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柴作良、李景景共有的位于阳谷三山帝景城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室的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楚晓宏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