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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清波与蔡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波,蔡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蔡清波,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培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清波与被执行人蔡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2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培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清波款项2043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培源银行存款8983元,扣除诉讼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2964.5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718.5元。后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清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培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清波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00581.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7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