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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毅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毅,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36号上诉人姚毅。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姚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姚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